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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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

作者: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8 08:23:39

近日,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门公司)再次赢得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制止了同业者侵犯红门公司商标权行为,不仅维护了品牌声誉,更保障了经销商和客户的根本利益。2017年底,红门公司针对河源市场反馈的河源市源城区红利通机电设备经营部(原河源市源城区红门开机电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红利通经营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调查,在收集固定证据后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认定红利通经营部在其所销售的电动伸缩门产品上使用“红门开HGHTECH吉利来”商标侵害了红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使用包含“红门”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在交易文书、宣传资料使用包含“红门”文字的内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判决红利通机电经营部向红门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判决书红门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此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获得胜诉,是对“红门”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及红门公司维权工作的又一次肯定。红门公司将继续打击市场上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重庆商标注册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如果一切顺利,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通常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然而也会有一些申请者在一年多的等待之后,得到的不是商标注册证,而是商标注册驳回决定。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能被批准,因此予以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所以商标被驳回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驳回通知书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复审。复审相当于是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成功注册。有人会疑惑,商标注册申请通不过,商标驳回复审却能成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要从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的差异说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为了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像我司这样的专业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专业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首先要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如果驳回理由中涉及到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内容或是其他明显无法推翻的驳回理由,则会建议申请人放弃驳回复审;如果驳回理由存在推敲的空间,如一般常见的驳回理由: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或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会起草专业的、针对性极强的复审说明,并让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的主要因素,就是要看复审申请中所阐释的复审理由的分量与成色。

因为申请人成功进行驳回复审的案例中,主要提出以下几类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

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跃然纸上,通过驳回复审的概率大大提升。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重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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