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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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

作者: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2 08:41:00

凭借当前社会的自营职业精神,很多人都会随心所欲地在注册自己的公司。但是,如果他们没有妥善管理或不关心公司的任何情况,公司将因破产而面临取消。公司是否需要及时处理?如果不及时,会产生什么负面后果?公司注册小编与您洽谈。

许多公司没有及时注销,当他们注销时,会发现很多问题。例如,如果公司的租金发票开放,是否仍然在那里运营,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法找到,公司的税收收入在过去几年等等,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为了减少麻烦和成本,公司仍然很好地及时注销。以下分析了公司未能及时退出的不利后果:

1.未及时注销可能导致国家税无法开立,并且当地税务登记将被处理。当然,如果欠税,公司信息将被公布。

2.如果您没有及时取消公司,您将被列入黑名单,将来您将永远无法申请公司。

3.如果公司没有长期纳税申报记录,可以由税务局检查,发票机器将被阻止。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领取养老保险,无法借款,买房甚至移民。

5.公司涉及所欠税款的记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速铁路飞行,也无法离开该国。

6.如果您没有及时取消,如果您想在以后取消,工商局和税务局将对其进行罚款,面临延迟付款的问题。

7.工商业信用网络将公司注册在业务例外清单中。登录后,它将限制公司的外部竞标业务。

公司注册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公司不及时,不仅会发票,还会造成很多麻烦。作为一家公司,它将按照规则行事。如果真的造成这些不良后果,世界上就没有遗憾。我们走吧。简而言之,仍然需要在问题发生之前预防问题,并积极处理取消程序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领取途径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重庆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3、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为深入推进重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现就开通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是指异议申请提交之后至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异议申请人据以提出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在先权利的转移包括异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自愿的转让,也包括因合并、继承、诉讼等事由导致的法定移转。在先权利的转移应当合法、有效、完整,致使异议申请人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

二、异议申请人变更应由第三人以异议申请补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份:异议申请人变更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异议申请人变更书面申请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应当包含在先权利转移的双方主体、转移时间、权利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重庆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提醒:

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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