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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想要成功注册商标应该如何做呢?

作者: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7 08:15:02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事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包括目前流行的虚拟运营商,015移动虚拟运营商峰会将在举行。人们对虚拟公司的态度越来越清晰。游戏、眼镜、电子商务和虚拟事物正逐渐取代传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虚拟公司也逐渐兴起。虚拟公司是指由网络卫星等高技术通信和流通技术组成,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的运营组织。虚拟公司可能没有办公室,没有组织,没有系统级和垂直集成。虚拟公司是无形的公司。

因此,虚拟公司的注册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就青岛公司登记行业而言,公司登记时,需要有一个工作场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但对于初创企业来说,租一家公司会给资金带来很大压力。此时,您可以注册虚拟地址。关于虚拟办公室的合法性有很多问题!有人说这是合法的,有人说这是非法的。青岛虚拟注册公司的地址真的有吗?

简而言之,所谓的虚拟地址不是地址不存在,而是地址本身存在,但是地址只能用于注册,而不是用于实际办公。在工商局,你可以提供这个办公室的信息,或者配合工商局的审查。所谓异地办公,就是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所以如果你的虚拟注册地址能为你提供办公条件,就不会与异地办公的规定相冲突了,对吧。现在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只要青岛虚拟注册公司的地址可以进行实地工作,就应该可以了。虚拟注册地址可以为我们提供现场办公,无论是按小时还是按天。最主要的是我们可以在那里工作。只要工商注册地址以外的区域不对外经营,就不会有问题。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申请专利几乎是无成本的,因为国家财政给予专项资金的补贴,除此之外,对地方政府、科技园区辖区内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考核,被列入政绩范畴,而认定高新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也均需要专利申请数量的硬指标,有了专利,才有税收优惠、贴息贷款、专项优惠资金补贴等,所以不少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不纯。

据了解,正是由于补贴,我国曾一下子涌现出几十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并最终迫使主管部门不得不暂时叫停相关激励政策。数字代表的成就当然值得肯定。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教授说,但繁荣的数字背后无法掩盖我们质量的短板,发明专利占比少等,仍困扰着行业。凭借政府的激励和引导,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高速前行。

但目前为止,除了华为、中兴等企业,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自发意识似乎仍未觉醒,这导致政府对知识产权行业不敢轻言放手。那么,究竟什么时候才是中国知识产权意识觉醒的春天呢?许春明说,在中国国有企业体制不做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中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在民营企业!因为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和行业里,知识产权作用才能发挥,而在垄断行业,是没有用的。

应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考虑问题,未来就算一杯饮料也可能是全球各个工种协同产生的,知识产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果买一副三国杀你也要买正版的,有知识产权的,或许有一天,周鸿祎质疑小米手机时不再关注虚报成本,而是指责其侵权、盗版,又或是当某个上市企业吃上侵权官司后,A股股价会应声下跌的时候只有当知识产权意识融入血液,民众以盗版、侵权为耻的时候,社会大环境才会真正改变。

2017年是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一年。在该背景下,今年全国两会上,知识产权也将成为议题。综合2016年知识产权取得的成绩及存在问题,预计涉知识产权的议题如下。

1.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状况2016年7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落实责任主体。该《意见》实施半年以来,各部门落实情况,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推进进程等将会备受关注。

2.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1月1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引发媒体广泛关注。近一个月来,媒体和业内人士纷纷解读其内容及其意义,引起舆论持续关注。此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如江苏省苏州市,于2008年推行专利和著作权综合管理模式,上海市浦东新区自2015年以来首创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集中管理机构等,均取得了一定成果,舆论呼吁推广声较高。

3.“互联网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影响力已渗透到各行各业中,在国家“互联网”战略背景下,如何把工业时代的知识产权纳入到“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中备受舆论关注。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发展,二是加强保护,促进其发展。因此,今年全国两会上,“互联网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将会成为热点。

4.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发布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共同倡议,在国际合作中取得突破,2017年注定会是深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一年。另外,在世界经济发展不景气,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如何切实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是当下相关部门遇到的难题。这一难题,也将促使该议题成为全国两会上的热点话题。

5.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2016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北京表示,将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当前中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日益凸显,舆论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下,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作为基础性的工作,在落实一年多的情况下,将会引起舆论重点关注。

6.知识产权电商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各大电商平台频遭假货烦恼。此外,部分公司利用虚假投诉勒索淘宝商家的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给电商平台带来诸多麻烦。2月7日,阿里巴巴首次针对利用虚假投诉骚扰勒索淘宝商家的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布封杀令。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因屡屡对商家进行虚假投诉,成为首个遭封杀对象。在电商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一部分的情况下,加强对电商知识产权的监管迫在眉睫,今年全国两会也将难以绕开此话题。

7.知识产权大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大数据除人们平常接触较多的专利、商标等数据外,还有着更广泛的内容,就是知识产权应用的地方,都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数据资源。近些年涌现了一批知识产权数据平台,由它们产生的大数据产业链以及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将会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和舒适的知识产权服务,如何充分发挥它们的潜能,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服务将会成为知识产权数据发展的一种新模式。

8.专利转化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的专利数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在质量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核心专利的数量不多;二是专利的布局不合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显示目前中国专利的竞争力不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核心专利,使得其转化率较低。在专利数量取得长足发展的这几年,提升专利转化效率是知识产权热点话题的“宠儿”。在2016年专利数量遥遥领先美日等国、《专利法》修订草案明确增加“专利的实施和运用”的背景下,如何提升专利的质量和转化率将会再度成为热点话题。

9.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联系密切,同时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专利执法作为一种更便捷和高效的专利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都会从中受益,因此专利行政执法备受欢迎。在加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背景下,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提升相关人员办事效率的重要保障。如何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将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议题。

10.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动力越来越依靠创新驱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以凸显,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之间紧密相连。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进入公众视野,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另外,在我国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障的呼声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显得迫在眉睫。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重庆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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