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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条件
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争议提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被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提争议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施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争议的前提: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重新注册商标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一、评审和上诉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有关证据材料。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异议复审和上诉异议和上诉
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是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二)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一个商标要注册成功是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的,不符合这些条件,商标就面临着被驳回的风险。商标被驳回不仅面临后续的复议或上诉等繁琐的手续,还会浪费申请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也浪费了申请人的时间与资源。那么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有哪些?商标注册来告诉你。
重庆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如需改动,需加盖章戳或签名;
(三)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
(四)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六)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最后,我们建议大家在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不妨委托代理机构由专业人士帮助您进行相关业务,但是要选择靠谱,值得信赖的代理机构。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限制的,但是这个地域的范围很广,一般以国家或地区为界,主要由商标法的法律保护范围决定。比如,我国的香港地区和澳门还有台湾,都是不在中国的法域内的,都按涉外的商标注册来办理。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都不分的。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除这些区域外都受保护。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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