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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的相关建议
在每个时代、每个年龄段都会有不甘平凡的人,他们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社会上闯荡出自己的一片天地来,也许创业就是实现自己伟大抱负最好的方式。都想自己闯出一片天地来,很多人选择创业来实现自己伟大的抱负。素有之称,它的“双创”氛围可以说是越来越浓了。
国内外资源整合,科技创新,人才交流,的优势是得天独厚的。所以很多创业者都会选择在创业。注册公司的流程已经很简便了,很多创业者更看重的是知识产权,所以公司注册好以后就要注册商标了,注册商标会经历5个阶段,其中有一项是商标审查,那么,注册商标时,商标审查主要审核哪些内容?不知道的看官就一起跟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往下看吧!
商标审查主要是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所有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其中审查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符合申请的商标局会给予初步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就会驳回商标申请。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要具有显著性才可以。以上就是注册公司平台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您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注册公司平台专为创业者提供商标注册、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服务项目,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
在注册公司对注册地址有严格的要求。公司的注册申请中有相当一部分因为地址而被拒绝,这很麻烦。我们来谈谈有关注册地址的两件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在有自己的房子。我可以使用住所地址作为注册地址来注册公司吗?
根据注册公司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居民注册公司;但是前提是需要相应的合法使用证书,例如房地产证书。
同时,房屋登记的使用也规定了业务范围:
具有相对较小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的经营项目的商业实体可以将房屋用作经营房屋。例如,软件开发,文化产业,动画制作,电子商务,业务咨询和计划代理。
对于那些影响居民安全和环境卫生的人,居住地址不能用作公司的注册地址。
如果我在没有自己的房子,并且不想为了注册地址而租用办公空间,我可以使用租用地址来注册公司吗?
案是,只要符合要求,它也可以用作注册地址。
例如,为了能够提供有效的25位房屋代码,房东签署的房地产证书的副本,房东的身份证副本,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发票。
但是,使用出租地址注册公司经常会遇到很多问题。
最常见的原因是房东不同意,无法提供所需的材料。或者该地址已由多家公司和个体经营者注册,存在很大的重复使用风险。
因此,是否使用此方法需要仔细考虑。
重庆商标注册现在非常的热,大大小小的企业都注册商标,我们今天来告诉大家商标注册建议,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商标注册之前,我们需要做注册商标查询工作。注册商标查询意义重大,商标法规定,不能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会被驳回。所以,商标查询非常有必要。
第二、商标注册,请选择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都是可以在商标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的,大家可以去商标局查询,如果大家不会,请咨询我司。
第三、商标注册,大家在提交注册商标图案的时候,最好提交黑白色的商标图案。黑白色的商标图案提交之后,颜色可以随意搭配使用。使用更灵活。
第四、注册商标有效期是十年,因此大家记得商标做续展,商标续展,请联系我司,为你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商标注册之后,要时刻查看是否有与你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第六、商标注册请不要只注册主要的那个商标,大家同时也要注册防御性商标,例如,阿里巴巴,同时还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妈妈等,老干妈,老干爹等。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重庆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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