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关于四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关于四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作者: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0 08:54:03

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商标法》第44条明文规定了四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指将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等要素进行较大变化,导致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变化的情况。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根据《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不能自行变更。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应当依法定条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自行转让。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因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导致被撤销的情况。《商标法》第44条前三项行为之一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重庆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中国有居留权或营业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在中国的各类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中国申请重庆商标注册,享受与中国公民平等待遇的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七条第三款];这种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上可以称为“国内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或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按照两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采取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1)申请国与中国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认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通过签署或交换信函达成的相互注册协议。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贸易协定或贸易协定中,除了商标的特殊互惠协议外,还经常包括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和相关的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被给予“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协议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后,双边协定只适用于尚未加入这三项国际条约的国家。

(2)根据申请人所在国和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目前,中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条约有四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95年1月)的有关议定书(1995年2月1日)中国没有义务遵守中国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只有双方都加入国际条约,我国才能遵守这些义务。特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商标注册中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国民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都可以在中国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程序和步骤上与中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互惠原则是处理国家间关系时经常采用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时,你对我是什么态度?我会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外国商标注册实行对等原则,要求双方以相同的方式申请对方公民或者企业的商标注册。例如,外国商标申请人的国家要求向该国提交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国内注册证书和互惠协议证书的,该国商标申请人还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上述证书;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在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进行认证和公证,我国也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然。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依法处理“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异常重庆商标注册行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如何构建遏制商标注册异常申请的长效机制?新华社请专家为您翻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已成为业界的共识。

商标注册申请量多年来居世界第一,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已超过1800万件。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国。然而,随着申请注册数量的快速增长,以“依赖第一”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以转让注册商标为目的的“囤积注册”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红光说:“商标注册申请异常,给正常经营和有实际使用需求的企业带来了严重问题,非正常注册商标已成为企业正常申请商标的“拦路虎”,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傍”,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保护性注册。

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侵犯。“依法处理商标注册异常申请,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使商标注册回归本源。”邓红光说,减少异常申请,也有利于提高正常商标审查效率申请和缩短审查周期。草案规定,除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外,还可以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通过不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经济资助、支持或者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异常商标申请注册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介绍,草案着重解决现行法律框架下在实践中法律基础不明确等问题,同时加强综合监管,将商标评审、管理过程中的监管手段与信用记录、数据统计等过程以外的措施相结合。代理管理。“严格执法将制止各种乱象。同时,严格执法与综合监管相结合,有利于形成综合监管格局,有望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关玉英说。同时,草案要求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和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注意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达到规范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据介绍,我国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计划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优化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制度,形成遏制异常商标注册申请的长效机制。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已取得注册证,现在生产的商品与注册证上的有些不同,会受保护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

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16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文本第26类新增“昆虫针”,第16类删除“昆虫针”。申请人在2015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2015文本在第16类申报,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类申报。

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我是按以前已核准的名称填写的,为何还补正?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什么是地理标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什么是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直接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版权所有: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