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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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作者:重庆亨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2 08:59:51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名称的代表,对企业的形象及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蕴含在企业的文化中,有时候甚至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前景。关于重庆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商标注册需要哪些资料?1、商标注册委托书用于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注册业务;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以个体名义申请,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4、优先权证明: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5、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请咨询顾问。  

商标注册流程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商标查询时间大致需要一至两天;  

商标注册流程2、商标申请,等待商标受理通知书。受理商标注册通知书缴费后商标局将接收到商标申请资料,会先详细检视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小样等所有附件,以查看申请书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齐全。预计20个工作日左右,商标局会出具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流程3、注册商标审查:商标局会查核有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所订的注册规定。如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通过,申请过程将进入下一阶段:初审公告阶段。商标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时间为1至2个月,实质审查时间为9个月左右;  

商标注册流程4、登报公告: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商标注册流程5、商标注册成功:商标注册被可准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记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单独欧盟和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希望在境外注册商标,小编还是建议直接在当地国注册,不用选择马德里途径,毕竟注册费用并不算高。  

最近有关欧盟和美国的商标注册咨询比较多,现在将马德里商标注册和直接在欧盟以及美国分别进行注册进行比较: 

(1)马德里商标注册需要申请基础,欧盟和美国注册不需要。 

(2)在时间方面,顺利的情况下,通过马德里指定欧盟和美国注册比直接通过欧盟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完成所需的时间长。通过马德里的申请是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提交至国际商标局,再由国际局递交给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或美国专利商标局,最后才分发给欧盟成员国或美国审查,所以总时间上有半年左右的差距。 

(3)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成功后,国际商标局不会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而直接在欧盟及美国注册商标完成后将能收到注册证作为商标的权利凭证。 

(4)在费用方面,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费用要比直接在欧盟或美国申请的费用低。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单独欧盟和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希望在境外注册商标,小编还是建议直接在当地国注册,不用选择马德里途径,毕竟注册费用并不算高。以快商标为例,对欧盟和美国的商标注册的收费标准为1万元左右,并承诺不成功退还全款,所以对于企业的负担并不算大。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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